各设区市红十字会,各相关单位:
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为了规范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救护员培训质量,促进我省红十字救护培训工作持续、健康、顺利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已有或新申办红十字救护培训机构进行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十字救护培训机构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或行业红十字会主办和管理,并承担法人责任。
二、红十字救护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或XX县(市、区)红十字会救护培训站,XX行业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
三、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站)的基本条件
(一) 教室:有相对固定的理论授课和技能训练教室1个以上,每个教室面积80-100平方米。
(二) 教具
1. 培训中心:应配备心肺复苏成人模型2具以上,AED训练模型1套、脊柱板1块、头部固定器1付,气道开放模型1个、颈托1个。CPR屏障面膜、绷带、三角巾、骨折固定夹板、止血带等按教学需要配备。
2. 培训站:应配备心肺复苏成人模型1具以上,气道开放模型1个、颈托1个。CPR屏障面膜、绷带、三角巾、骨折固定夹板、止血带等按教学需要配备。
(三) 教学设备
1. 培训中心:应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电脑、打印机、电视机、VCD机、音响设备、学员桌椅等配合教学的设备。
2. 培训站:应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视机、VCD机、音响设备、学员桌椅等配合教学的设备。
(四) 师资:每个培训中心(站)应配备热爱红十字会救护工作,经省红十字会师资培训班培训合格取得师资证,且相对固定的授课教员。
1.培训中心:应配备教员5名以上。
2.培训站:应配备教员3名以上。
四、申请认证程序
(一) 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申请作为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站)的,应填写《福建省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站)认证申请表》(附后)一式三份,向所在设区市红十字会申报。
(二) 设区市红十字会对申报的培训中心(站)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福建省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站)认证申请表》相应栏签署意见后,呈报省红十字会。
(三) 省红十字会对设区市红十字会上报的培训中心(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且在承诺救护培训实行四统一的基础上与其签订《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协定》后,颁给《福建省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定点机构资格证》和铜牌。
五、原有的已批准成立的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救护培训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应重新申请认证,未经复核并取得定点机构资格者不得继续从事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工作。
六、原则上不认定新申请的行业(系统)红十字会救护培训机构,行业(系统)需开展培训的可与当地红十字会联系。
七、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站)取得福建省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并取得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
八、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站)应向社会公布《福建省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定点机构资格证》和《收费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九、2007年度重新认证和新申报培训中心(站)的时限为:设区市红十字会第三季度前初审,省红十字会适时复核。2007年以后新申报的培训中心(站),省红十字会定于每年第二季度复核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