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红十字会、省直团体会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2007-2010年发展规划》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近期下发的《关于在全国统一使用红十字志愿者证、志愿服务胸卡、服饰及编号规则的通知》(红办字〔2009〕31号),进一步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文明委〔2008〕6号)的要求,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应成为本级志愿服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体系,在文明委领导和文明办统一协调指导下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工作,请严格遵守《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我会2008年3月已予以转发(见闽红事〔2008〕41号),暂不下发实施细则。
三、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规范辖区内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健康开展。各级、各地红十字志愿者,通称中国红十字志愿者,标识中不再在红十字志愿者前加缀本地地名。
四、严格按照五个统一实施(即志愿服务标识、证件、服饰、培训教材和奖励标准统一)。目前五个统一中,红十字志愿者证、志愿服务胸卡、帽子,要严格按照总会审定的样品规格质量制作并使用(另行下发);服饰样品省红十字会将结合实际确定后制发;奖励标准详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培训教材总会正在统一编写之中。
五、为便于全国红十字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注册,应依据《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号编制规则》等相关要求编制登记号,不得另行设定。
联系人:吴联妙 沈晏力 邮编: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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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号编制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志愿者的管理,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在全国采用统一的志愿者登记号,具体编制规则如下:
一、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号用于志愿者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号编制采用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定编制规则,由各省级红十字会负责具体制定所辖区域内实施工作细则。
二、为便于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号为志愿者的永久编号。因其他原因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不得重新使用。
三、登记号共有22位数字组成,体现红十字志愿者的区域属性、登记年份、年龄、具体编号、性别特征、服务领域等信息。其中,前6位是志愿者登记地区编码(参照使用登记机构所在地身份证编码的前6位,具体编码见附件2。);第7至10位是表示志愿者登记年份;第11至14位表示志愿者出生年份;第15位表示志愿者的性别,统一用1表示男性,0表示女性;第16至17位表示志愿者服务领域编码(具体编码见附件3);第18到22位表示志愿者在该区的编号。
编号示例:如某登记号为1301022004197510100115,其中130102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13表示河北省,01表示石家庄市,02表示长安区);2004表示该志愿者登记时间为2004年;1975表示志愿者出生年份为1975年,1表示性别为男性,01表示该志愿者服务领域为应急救援,00115表示在当地编号为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