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红十字会:
为了规范我省救护培训工作管理,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护培训工作四统一要求,经研究,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全省统一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印制。《红十字急救员证》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各地统一向省红十字会订购,订购价为证书印制成本价。
二、 统一编号。《红十字急救员证》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组成格式,按设区市划分号码段,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区域的具体编号。编号组成为:闽红训、〔年份〕地、县代码、行业、序号;地与县代码由设区市代码(见附表)与县(市、区)序号(由设区市红十字会编定)组成;行业均采用简称(见附表),无职业人员行业栏为空。例:2007年福州市鼓楼区机动车驾驶人第6位培训合格的急救员证编号为:闽红训〔2007〕A-(鼓楼区序号)驾第00006号;2008年厦门市思明区居民第36位培训合格急救员证件编号为:闽红训〔2008〕D-(思明区序号)第00036号。
三、 严格把关。各设区市红十字会要加强发证管理,严格把关。参训学员需完成规定课时的学习和实践,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发给急救员证。
四、 资料归档。各地要做好已发证书的红十字急救员资料归档工作,同时,每月第一周内向省红十字会报送上月培训合格的红十字急救员名册(有条件的单位上报名册电子版)。
省红十字会联系人:洪月榕,联系电话:0591-87763352。
福建省红十字会
二O O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