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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红十字会 公安厅 交通厅关于开展公安民警、机动车驾驶人及客运乘务人员救护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时间:2010-06-04

 

各设区市红十字会、公安局、交通局(委)、省运管局:
加强高危从业人员的救护培训工作,普及卫生救护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是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最大限度保障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减轻单位、个人的精神与经济负担,进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等十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扎实开展公安民警、机动车驾驶人及客运乘务人员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开展公安民警、机动车驾驶人及客运乘务人员卫生救护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以普及卫生救护知识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出发点,以改变单纯医疗救援模式为现场及时科学救护与后续全面施救相结合为手段,以有效降低突发事件导致的伤残率、死亡率为目标,最大限度降低人民生命和经济财产损失,促进家庭幸福、单位稳定、社会和谐,为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我省和谐社会构建做出贡献。
二、 培训范围和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对公安民警、机动车驾驶人及客运乘务人员进行救护培训。
(一) 公安民警
采取分期分批办法,先行对一线执行勤务的公安民警进行红十字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而后逐步对其他公安民警实施全面培训。
(二) 机动车驾驶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全省各级各类驾驶人培训学校在进行理论教学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科目一的要求,强化伤员救护知识的教学力度,安排专门的教学时间,参加红十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换发新证工作,鼓励未取得红十字救护员合格证的各类机动车驾驶人积极参加红十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学习掌握伤员急救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 道路客运乘务人员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单位要将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纳入乘务人员培训内容,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培训内容
1. 必学内容: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四项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
2. 选学内容:中毒、触电、溺水、烧(烫)伤,休克、晕厥、急性冠脉综合症、脑血管意外等常见意外伤害与急症的紧急救护。
3. 补充内容:紧急避险知识及符合公安、道路交通行业性质与特点的其它救护知识和技能。
(二) 培训形式
集中培训与课时累计培训相结合。
1. 集中培训:以培训班的形式集中培训2天共14课时,其中理论考试与技能考核2个课时。
2. 课时累计培训:分培训单位进行课时累计培训,其中培训12课时,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共2个课时,累计不少于14课时。
3. 分级、分区域开展培训: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培训工作,福州地区的培训工作由省、福州市红十字会共同组织实施。
四、组织与保障
1. 为了加强领导和协调,省红十字会、省公安厅、省交通厅成立福建省红十字机动车驾乘人员与公安民警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红十字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指导、检查、监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负责实施培训工作。
2. 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按照四统一要求(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保质保量地开展培训工作。同时,要加强考试管理,严格发证把关,确保教学培训质量。全省各级红十字会的卫生救护培训中心(站)必须由省红十字会统一组织认证并颁发证书,经签订协议后方可组织培训。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教材由省红十字会统一编印;师资必须经省红十字会统一培训取得省红十字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后并由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中心(站)聘用方可上岗。机动车驾驶人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可由各级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中心(站)与交通运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共同组织实施;道路客运乘务人员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可委托经省红十字会认证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参加省红十字会救护师资培训,经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可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客运乘务人员卫生救护培训教员。
3.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安全、职业安全的法律责任,把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作为公安干警、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客运乘务人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安全技能培训的必要内容,并纳入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体系之中。各级红十字会、公安、交通部门要因地制宜,动员、整合培训资源,实施培训计划;卫生救护培训中心(站)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参训人员登记表要存档备查,并统一汇总到省红十字会救护培训计算机管理软件综合管理。救护培训的教学、考试、救护员证的发放、急救包的配发由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中心(站)负责,参训人员的组织由公安、交通部门的相关机构负责。
4.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实行以训养训、以训促训。培训费由红十字会的卫生救护培训中心(站)统一收取,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救护培训收费标准(闽价费〔2008〕196号)执行,收取的培训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配备急救包要遵循自愿的原则,急救包的价格由物价部门审定。
5. 加大组织宣传力度。要组织经过培训的合格救护人员,组建红十字紧急救护队,主动发挥红十字救护员的现场救护作用。善于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红十字卫生救护工作,及时报道、表彰奖励现场救护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定期组织救护知识竞赛与救护技能演练、比赛,总结交流培训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把红十字卫生救护工作推进普及到各行各业,惠及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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