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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时间:2014-05-06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税政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报送以下材料:

1.福建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见附表3、4);

5.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的财务报告;

6.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的公益活动的明细,应依据组织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内容归纳成若干类(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支持教育事业等类别),再针对每一一类别具体开展情况进行文字说明;

7.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二)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税政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年度审查:

1.福建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见附表2);

2.上一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见附表3、4);

3.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4.上一年度的公益活动的明细,应依据组织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内容归纳成若干类(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支持教育事业等类别),再针对每一类别具体开展情况进行文字说明;

5.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二、“公益事业支出”范围

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事业支出是指用于上述公益事业且在本单位组织章程范围内的捐赠支出;超出本单位组织章程范围的捐赠支出(如对寺庙等宗教场所、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的捐赠支出)不能认定为公益事业支出。

三、“转捐赠”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转捐赠”是指公益性群众团体在确认捐赠项目属于公益事业支出的前提下,可通过另一个公益性组织对项目进行捐赠,由其作为第三方监督捐赠项目的实施,并由三方共同签订捐赠合同。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对外“转捐赠”行为的,需提交对外“转捐赠”支出情况表(见附表5),同时提供接受“转捐赠”的公益性组织相应年度“转捐赠”项日支付凭据(包括银行转账凭证或现金发放表等)。在计算公益支出所占比例时,符合上述“转捐赠”条件的公益项目,按当年度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公益支出;不符合上述“转捐赠”条件的或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计入公益支出。

(三)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转捐赠”的,需提交接受“转捐赠”收支情况表(见附表6)。在计算公益支出所占比例时,对接受“转捐赠”的款项收支均不计入捐赠收入和公益支出,避免虚收虚支。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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